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王剑)近日,由宜宾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某、郑某、罗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到1年不等的刑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6日凌晨2时40分左右,被告人胡某、郑某、罗某等人路过长宁县长宁镇青年路二段“竹篱笆土鲢鱼火锅”门口时,与被害人杨某产生口角纠纷,被告人胡某、郑某、罗某等人在路人劝解后乘出租车离开。随后,被告人胡某、郑某、罗某从他人处取得砍刀乘出租车再次返回长宁县长宁镇青年路二段,并持刀追砍被害人杨某,造成被害人杨某轻微伤。
2015年10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胡某、罗某等人在长宁县阳光大酒店对门吃烧烤时与被害人沈某发生冲突。随后,被告人胡某、罗某持械对被害人沈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告人沈某轻微伤。
长宁县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