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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县铜鼓乡鞭炮黑作坊“11.12爆炸案”三被告获刑

http://www.scol.com.cn  (2016-10-12 11:33:21)  来源:四川在线宜宾频道  
编辑:颜婧作者 王剑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王剑)近日,经宜宾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袁某银、袁某洪、陈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制造、存储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袁某银有期徒刑十四年,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分别判处袁某洪、陈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和八年。

经审理查明: 袁某银与袁某洪系父子关系,2015年五月份,被告人袁某银、袁某洪共谋在长宁县铜鼓乡马桥村二组非法制造烟花爆竹,之后,被告人袁某洪邀约被告人陈某入伙。随后,袁某银从湖南省浏阳市运回大量烟花爆竹原材料高氯酸钾、银粉、硫磺,另运回大量的成品烟花爆竹准备销售,分别存放在长宁县铜鼓乡马桥村二组陈某均住房、被告人陈某老屋等地。

2015年8月下旬,被告人袁某银、袁某洪、陈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陈某均位于长宁县铜鼓乡马桥村二组的住房,开始非法生产爆竹“金德电光炮”。2015年11月12日11时许,工人们正在非法制造爆竹时发生爆炸事故,造成3名工人死亡,2名工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2015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某的老屋内查获非法生产的“金德电光炮”307件,共921000个。经四川省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被告人袁某银、袁某洪、陈某非法制造的“金德电光炮”每个含烟火药0.5415克,经计算,三名被告人共计非法制造烟火药498.72千克。

爆炸事故发生后,2015年11月13日至16日,公安机关在长宁县铜鼓乡马桥村二组陈某均住房、被告人陈某的老屋等地分别查获被告人袁礼银非法储存的大量烟花爆竹,经计算,被告人袁某银共计非法储存烟火药共计4396.44千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银、袁某洪、陈某三人违反国家关于烟花爆竹管理规定,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非法制造烟火药达498.72千克,袁某银非法储存烟火药重量达4396.44千克,并在制造爆炸物过程中发生严重事故,造成工人三死二伤的严重后果,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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