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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江安县男子门市内吸食冰毒 被刑事拘留

http://www.scol.com.cn  (2017-02-20 17:20:21)  来源:四川在线宜宾频道  
编辑:颜婧作者钟碎玲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钟碎玲)2月15日上午,一男子走进了宜宾江安县公安局怡乐派出所的大门,他不是来办理事,而是来自首。

要知此事详情,请听小编慢慢道来:男子名叫姜某,是一名吸毒人员,2016年10月以来,姜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自己位于江安县江安镇的手机门市内吸食冰毒,2017年1月26日案发,姜某畏罪潜逃。之后,办案民警多次上门,从情、理、法入手,耐心细致的做其家人的工作。在民警努力下,亲情的呼唤中,潜逃近二十天的姜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带着满心的忏悔,前来派出所投案自首。

目前,姜某已被江安警方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蜀黍提示:染上毒品,就等于魔鬼缠身,自讨苦吃,好在姜某能够及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幡然悔悟,选择到公安机关自首。正所谓,浪子回头金不换,希望姜某在今后的日子能够洗心革面,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下面就让蜀黍来普及一下关于自首的量刑标准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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