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黄杰)近日,由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军(化名)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杨军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7月初,杨军骑摩托车从巡司镇回蒿坝镇的路上,拾到一支射钉枪改装的长一米左右银白色的枪、二十几发射钉弹和一些铁砂弹,随后将枪支和弹药藏于家中。7月9日杨军在家门口准备用枪打小鸟的时候,被值班巡查民警当场发现,当即扣押了枪支,并在杨军家中查获射钉弹24发、钢珠25颗。经鉴定,杨军持有的疑似枪支属于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军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