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童军)近日,宜宾长宁县检察院对该县王某危险驾驶案的财产刑执行实施监督,保证罚金执行落到实处。该案系长宁县检察院办理的首起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
2015年11月,长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在对看守所服刑罪犯出所探亲检察中发现,拘役罪犯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被长宁县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4000元。王某无前科,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并了解其有一定经济条件,具备履行罚金刑的能力。驻所检察官对王某进行谈话教育和法律宣传,鼓励其主动缴纳罚金自觉履行刑罚义务。2015年11月其妻子从陕西老家赶到长宁,主动向长宁县法院缴纳了全部罚金。
近年来,该院积极探索对服刑罪犯的教育感化制度,对于羁押在看守所的服刑罪犯,将财产刑执行情况纳入罪犯悔罪表现情节,规定对积极自觉履行财产刑的罪犯,可以认定其有明显悔改表现,在其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执行时优先考察、综合考量的依据之一。
该案的成功办理,对以后的财产刑执行产生了积极影响.
新闻链接:
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