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龙章剑)按照《未提捕刑拘案件检察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宜宾长宁县检察院侦监科对县公安局定期报备的刑拘人员相关资料进行严格审查,视其情形进行分类处理。县公安局在办理“支某被抢劫案”中,将犯罪嫌疑人冯某和杨某刑事拘留,侦监科干警对相关资料审查后,认为冯某和杨某的行为系敲诈勒索行为,但涉案金额尚未达到敲诈勒索罪的追诉标准,于是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县公安局撤销“支某被抢劫案”。县公安局在办理“陈某等人寻衅滋事案”中,将犯罪嫌疑人艾某刑事拘留,侦监科干警认真审查报备材料后,认为艾某的行为情节较轻,于是建议县公安局对艾某变更强制措施,县公安局随即将艾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15年,长宁县检察院积极探索未提捕刑拘案件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并与县公安局联合会签了《未提捕刑拘案件检察监督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实施以来,长宁县检察院共监督公安机关未提捕刑拘案件7件8人,经审查后建议县公安局撤案1件2人,变更强制措施1件1人,取得了初步成效。《未提捕刑拘案件检察监督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和实施,大大增强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力度,确保了刑事拘留适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促进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切实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