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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一男子因持械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http://www.scol.com.cn  (2016-06-29 09:43:37)  来源:四川在线宜宾频道  
编辑:颜婧作者 王剑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王剑)近日,经宜宾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钱某铃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长宁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钱志铃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钱某铃发现其妻子彭某某与被害人何某彬使用“微信”聊天,言语暧昧,欲教训何某彬。被告人钱某铃遂以其妻子名义将被害人何某彬约至长宁县双河镇。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彭某某与被害人何某彬吃完夜宵后,将被害人何某彬带至双河镇笔架广场,被告人钱某铃使用砖刀、拳脚对被害人何某彬实施了殴打。经鉴定:何某彬右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钱某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其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钱某铃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情况,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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