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王剑)近日,经宜宾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长宁县人民法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赖某拘役四个月。
2015年9月13日20时许,长宁县公安局长宁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某歌城有人酒后闹事,民警李警官、文警官接警后带领学警王刚(化名)等人出警到达现场时,打人男子赖某刚已经逃逸,民警遂口头传唤涉嫌故意伤害他人的被告人赖某刚。当晚22时许,民警将被告人赖某刚带上警车前往派出所,在行驶途中,被告人赖某刚挣脱学警王刚(化名)的控制,并用右手拳头击打其头部,致使其受伤。经鉴定:被打学警王刚(化名)多处软组织伤属轻微伤。
该案起诉后,法院审理认为,赖某刚在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挣脱学警控制并殴打学警,阻碍了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按照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县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