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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持刀砍人 长宁检察院依法申请强制医疗

http://www.scol.com.cn  (2016-07-20 11:00:24)  来源:四川在线宜宾频道  
编辑:颜婧作者 王剑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王剑)近日,宜宾长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余某强制医疗一案由长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决定对被申请人余某强制医疗。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日16时许,涉案精神病人余某在长宁县梅白乡一茶馆内因打牌与他人发生纠纷,余某用卷帘门钢筋拉钩殴打陈某某,致使陈某某右边额头开裂皮外伤、左手小臂轻微伤。随后,余某在该茶馆门口持砍柴刀将行人张某某、周某某砍伤,致使张某某左前额、周某某头部右侧开裂刀伤。经鉴定,周某某头皮创口长度达6.5cm属轻微伤;张某某因头部外伤致植物生存状态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一级。经四川鑫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对本次作案无刑事责任能力。

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受理该起案件后,依照法律规定对申请强制医疗的必要性进行了严格审查,向长宁县人民法院提出对余某强制医疗的申请。长宁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被申请人余某符合被强制医疗的条件,遂作出上述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精神病人的监管应当由其家属和政府共同承担,但是在现实中,很多精神病人家属因无经济能力,无法履行监管和医疗任务,导致部分精神病人缺乏监管,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使社会公众处于担忧和恐慌之中。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就实施暴力犯罪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进行了专章规定,对涉罪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能防止其危害社会,有效维护社会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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