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黄杰)因多年前与同村村民发生矛盾而记恨于心,竟然处心积虑先后采取放火、爆炸的极端方式进行报复,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更让当地村民感到惶恐不安。日前,由宜宾筠连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明(化名)放火、爆炸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明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
2015年10月15日凌晨1时许,李明以同村王某曾欺负自己为由,将事先购买的用塑料桶盛装的约9公升汽油倒在王某家房屋大门周边后点燃,幸得王某一家三口被大火惊醒后及时扑灭,方没有造成更大损失。两日后的凌晨,李明又以同村张某曾欺负自己为由,将自制的约3千克炸药包放在张某房屋的炕房处引爆,造成房屋的墙体炸坏。经鉴定,李明作案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明为泄私愤,故意放火焚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采用爆炸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两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