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 强调“三个类”

2024-07-12 14:56:17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刘川

宜宾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将于2024年8月1日正式实施,该《办法》主要强调了“三个类”。

一、强调公平类。一是落实非禁即入。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持续放宽市场准入”的要求,《办法》规定,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遵循“非禁即入”的原则,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二是保护公平竞争。《办法》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精神,强调民营企业有权依法获得行政许可,享有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权利,在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上,条件平等、机会平等。三是保障合法权益。《办法》指出,向民营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约定义务。

二、强调权利类。《办法》第6至9条,共4条列出民营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利。一是明确民营企业的权利。《办法》严格按照《民法典》的精神,规定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知识产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依法受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二是保护企业经营者的权利。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企业经营者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主张提起诉讼、申请复议和国家赔偿的权利。三是获得延伸服务的权利。《办法》规定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指导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依法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一定程度延伸了企业获得服务的范围。

三、强调义务类。一是载明保护对象的义务。《办法》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在第10至13条列出民营企业的义务,指出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依法管理,坚决依法杜绝各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企业应当依法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二是强调保护主体的义务。《办法》按照《行政处罚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民营经济发展31条措施中保护民营企业的有关精神,主张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强调建立健全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并逐条列出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义务。三是推行监督保障的义务。《办法》第28至30条,除了强调金融监管部门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信贷服务外,着重亮出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惩处职责,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护航。(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敬运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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