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法院宣判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判处被告单位罚金2万元

www.scol.com.cn (2018-08-29 09:51:15) 来源:四川在线宜宾频道
编辑:颜婧张学玲 记者 曹洋  

四川在线宜宾频道消息(张学玲 记者 曹洋)8月27日,珙县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对被告单位珙县永昌养殖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这是珙县法院自2016年全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0日,珙县永昌养殖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向张某某借款5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后因永昌公司未按期还款,张某某向珙县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29日,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一审判决生效后,永昌公司并未履行生效法律义务。随后张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6月20日,珙县法院向永昌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同年6月26日,依法扣留了永昌公司喂养的生猪620头和相关厂房及设备。

2013年7月2日,永昌公司与张某某达成执行协议,在累计支付张某某20万元后便未按照协议继续履行。2013年至2016年期间,永昌公司先后两次将扣留的生猪和养殖场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出卖或出租且未向法院交纳所得价款,法院先后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0万元和拘留十五日的决定。随后,永昌公司与张某某重新达成执行协议,支付6万元后永昌公司也未按新的执行协议履行。

2018年5月2日,珙县法院将该案犯罪线索移送珙县公安局。6月1日,珙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此期间,永昌公司又先后履行了共计12万元的金钱给付义务。

珙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珙县永昌养殖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已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达成还款协议并且正在按约履行,取得张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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