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8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些不文明行为将受处罚

2020-06-19 11:46:55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颜婧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曹洋)6月19日,记者从《宜宾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暨工作部署会获悉,6月12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条例》,同意于2020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宜宾成为省内第二个颁布文明条例的城市。

摄影 吴江

据悉,《条例》设“总则”“风尚倡导”“行为规范”“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六条。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五项非文明行为予以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条款,其中,还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职的法律责任。

《条例》总则共七条,规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性、全局性的要求;风尚倡导共八条,规定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以及志愿服务、紧急救护、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倡导内容;行为规范共十五条,从公共环境、公共秩序、公共交通等方面,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保障措施共十条,规定市、县级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相关软硬件要求和保障措施,建立了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明确了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等。

《条例》的实施,有着深远的背景和现实意义。宜宾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经过多年的城市文明建设,宜宾市社会文明程度已经有了很大提升,但是在经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现象,乱扔杂物、随地吐痰、车窗抛物等不文明行为仍有发生,成为影响当地文明城市建设的短板。“宜宾市迫切需要一部综合性、系统化、内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规,用以规范市民的基本行为,引导和推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文明观念,提升宜宾城市文明程度。”

下一步,宜宾市各级人大将依法行使监督职权,适时通过组织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视察调研等多种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加以整改,确保条例贯彻到位、执行到位、落实到位。

请注意,这些项不文明行为将受处罚:

1、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非机动车加装遮阳伞、雨棚等妨碍安全行车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十元罚款。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则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三十元罚款;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3、行人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则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罚款;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处五十元罚款。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

4、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受到罚款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可以向实施该行政处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参加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的社会服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行为和社会服务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安排其参加相应的社会服务;违法行为人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社会服务,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处罚。

5、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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