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遇到问题怎么办?宜宾发布2021年消费纠纷九大典型案例

2022-03-15 15:54:0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颜婧

四川在线消息(范梦铃 宜宾频道 曹洋)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年,宜宾市市场监管部门、消保委公布了2021年度消费维权调解典型案例,案件涉及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虚假宣传、“网购维权”等领域。

案例一:出售返修电器退一赔三还被罚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刘女士在某商贸公司的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台XX冰箱,只用了3个月,在同年10月就出现了问题,联系品牌售后维修人员检查后,发现该冰箱于2019年就因出现故障更换过主板。刘女士认为自己购买的是一台新冰箱,而实际得到的却是一台早在2019年就返修过的冰箱。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营者虽然告知了消费者所购商品属于样品,但没有告知该冰箱进行过修理的真实情况,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经过消委工作人员多次组织调解,经营者退还刘女士冰箱货款并支付冰箱货款三倍的赔偿金,合计11520元。对经营者故意隐瞒销售冰箱的维修记录的行为,翠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依法进行了处罚。

案例二:认购定金不退还消委出面助维权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周先生在宜宾市叙州区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订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销售人员称:购房可以分期贷款,并向周先生保证,若贷款申请不了,可以全额退还定金。周先生得到承诺后,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支付2万元定金。后周先生到开发商推荐的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时,因征信有问题,银行无法为其办理按揭贷款。周先生也无法继续与开发商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故要求开发商依约退还定金,开发商却告知是周先生自身原因造成贷款无法申请,定金收取后不予退还。

【处理过程及结果】

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在周先生签订《认购协议书》时曾承诺:若贷款申请不了,可以全额退还定金。该承诺虽是双方口头协商未写入《认购协议书》,但事后双方均对此予以了认可。开发商销售人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叙州区消委工作人员多次与开发商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开发商同意全额退还周先生定金。

案例三:为防疫取消婚礼消委助力退定金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张先生向屏山县XX婚庆服务商缴纳了2000元定金,预定了当月中旬的婚庆服务。不久后就接到因疫情反复,疫情防控处于紧张状态,政府有关文件号召暂停聚集性营业活动的通知。张先生预定的婚庆日,正处于政府有关部门号召暂停聚集性营业活动的日期内。张先生无法按预定日举办婚宴,于是向婚庆服务商提出取消婚庆服务,并全额退还定金的诉求。婚庆服务商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消委工作人员建议结合婚庆服务商已产生的前期准备成本费用,双方协商解决。后经调解,婚庆服务商同意退还张先生500元定金,张先生同意承担商家前期产生的有关成本费用,投诉得到成功调解,为消费者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案例四:车辆维修疑遇欺骗最终合法维权

【案情简介】

郑先生的汽车因在2021年4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送往宜宾市三江新区某4S店进行维修,商家要求支付维修费合计13530元。郑先生了解得知,保险公司的配件定损金额仅为10100元;查询维修单记载商家更换的配件金额为5948元,工时费3500元,共计为9448元;商家另外增加了4082元维修工时费,导致总费用达13530元。郑先生认为商家存在欺骗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委会工作人员在为双方详细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也称“汽车三包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指出,经营者应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4S店最终同意赔偿郑先生48000元,双方达成书面调解协议。

案例五:“假打折、真欺诈”违法处罚不姑息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江安县某全国连锁的大型超市正在开展“新春内购会”的促销活动,李小姐看到其促销海报上宣传:原价19.8元一袋的“五香酱肉”促销价为9.8元,便购买了10袋。后经了解才知,“五香酱肉”在某超市促销活动前的原售价就是9.8元,并非海报所称的19.8元,李小姐认为该超市的海报宣传是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要求超市“退一赔三”,但被超市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调查查明:执法人员抽查的三种商品中有两种促销价与促销活动前七日内的原价一致,有一种还高于原价。超市同意赔偿李小姐。江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该超市依法予以两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秤有问题公平不能出问题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15日,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大观镇木香村出售龙虾苗时,用遥控器为电子秤增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

计量测试所工作人员对被举报的经营者谢某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标准化检测,确定此次龙虾苗交易过程中称重时,使用了该遥控器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欺骗购买方。

宜宾市南溪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破坏准确度的计量器具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并没收电子秤一台、电子秤遥控器一把,罚款1000元。

案例七:虚假宣传留隐患市场监督解众难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24日,路先生称:筠连县xx小区住宅用房在销售时,工作人员向其介绍“学区好房让孩子赢在起点,一站式教育配套给孩子更好的教育,选择xx小区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为了让孩子能进入心仪的学校就读,路先生花光积蓄购买了该小区的房子,现孩子已到入学年龄却发现该开发商无法兑现承诺,所购小区不是心仪的学校招生范围。路先生感觉遭受了欺骗,故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调查后得知,XX小区不在A小学、B中学的招生范围内,开发商之前就知道并进行虚假宣传,导致购房者子女不能就读其所宣传的学校。对其违法行为,筠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处以5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根据该小区学生上学的情况,经过多次协调沟通,将不适应城市化发展的学区划分进行调整,把XX小区正式划入A小学和B中学的招生范围。

案例八:串通抬价属违法退款处罚维秩序

【案情简介】

2021年春节前夕,长宁县的汽车美容店、洗车店联合涨价,洗一次车的价格小轿车从之前的25元涨到了50元,越野车从30元涨到了60元,商务车从之前的35元涨到了65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查认定,此行为已涉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上级作了汇报,经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长宁县部分洗车经营者在微信群中,就涨价事项进行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执行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第(一)项不正当价格行为,即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责令这十余家洗车经营者改正,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网购维权”反应快主动查罚责任大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日和2021年6月7日,消费者陈女士和张女士邮寄的投诉材料称其在长宁县XX商贸有限公司的天猫店铺“XX食品专营店”购买了预包装食品红枣,其标示的食用方法为:开袋即食,执行标准:GB/T5835,生产商:黄山市XX食品有限公司。陈女士和张女士认为该公司销售的红枣标示的食用方法为:开袋即食,执行标准为:GB/T5835,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退货、退款并给予当事人相应行政处罚。

【处理过程】

经核查,XX商贸的法定代表人周海峰从杭州临安营业部发货,通过顺丰快递送达,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XX商贸应退还消费者陈女士和张女士的货款,并对其进行了赔偿。XX商贸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红枣,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行政处罚;擅自改变登记住所的行为,长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在6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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